在香港職場,自己辭職後如何妥善處理強積金(MPF)帳戶是一項重要課題。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,僱員離職後可選擇保留、轉移或整合強積金累算權益。
本文提供2025年最新指引,詳解離職後強積金的處理方式、三個實用場景、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,助您有效管理退休儲蓄。想了解離職流程?請參閱離職通知書。
目錄
什麼是自己辭職強積金?
自己辭職強積金指僱員主動終止勞動合約後,其強積金帳戶內的累算權益(包括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)之處理安排。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,僱員可選擇保留帳戶、轉移至新計劃或整合多個帳戶,以確保退休儲蓄的持續增值。
小知識:強積金一般不可在65歲退休年齡前提取,除非符合特定條件(如永久離港或小額結餘)。詳情請參閱積金局提早提取指引。
法律規範與僱主責任
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及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,僱主在僱員離職後需履行以下責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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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受託人:僱主須在僱員離職後的10天內,透過書面通知或供款報表告知受託人離職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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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供款:僱主需於下一個供款日(每月10日)前繳付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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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對沖安排:自2025年5月1日起,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(適用於2025年5月1日起的服務年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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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辭職強積金的處理方式
自己辭職後,強積金累算權益可按以下三種方式處理:
三個自己辭職強積金實用場景
自己辭職強積金場景一:試用期員工辭職
自己辭職強積金場景二:長期員工轉職
自己辭職強積金場景三:多帳戶整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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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辭職強積金注意事項
自己辭職後處理強積金時,需注意以下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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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僱主通知:確保僱主已於離職後10天內通知受託人,否則可能影響帳戶結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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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留供款紀錄:保存強積金供款報表,以便日後查詢或核對。
- 比較受託人收費:不同受託人的管理費與投資回報差異顯著,建議參考積金局「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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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免提早提取:除非符合永久離港、小額結餘(不超過 HK$5,000)等條件,強積金不可於65歲前提取,違規聲明可能面臨罰款或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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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詢專業意見:如對轉移或整合有疑問,可聯繫受託人(如滙豐:3128 0128,宏利:2108 1188)或積金局(電話:2918 0102)。
常見問題解答
1. 自己辭職後強積金可否提取?
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,除非符合永久離港、小額結餘(不超過 HK$5,000 且最後供款後12個月)、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末期疾病等條件,否則不可在65歲前提取強積金。
2. 如何選擇保留或轉移強積金?
保留帳戶適合短期未有新計劃者,轉移則適合希望統一管理或優化投資回報者。建議比較受託人的收費與基金表現。
3. 整合強積金帳戶需要多長時間?
提交「計劃成員整合個人帳戶申請表」後,受託人一般於30天內處理,具體時間視受託人而定。
4. 離職後強積金會否影響遣散費?
自2025年5月1日起,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(適用於2025年5月1日起的服務年期)。